康卫研究院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康卫研究院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加强研究院法人证书规范使用,特制定本规。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全体员工。
第二条 本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研究院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由研究院理事长负责保管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填写《证书、印章使用登记表》,行政文件由部门主管签字后,秘书处负责审批。
第五条 研究院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 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 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四、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五、 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 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 有关部门要求出示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本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证书原件时(包括副本)或法人证书(包括副本)复印件上加盖研究院公章, 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院理事长签字、审核后,方可向借用人提供。
第七条 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 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