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反贪污腐败管理制度
康卫研究院反贪污腐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营造和谐、有序的开展各项慈善项目,保护研究院员工在工作中免受不正当利益诱惑,确保公共利益及研究院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廉政准则
第三条 不准接受研究院合作业务单位非工作宴请。
第四条 不准在合作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 不准个人超出职权范围私自向合作业务单位作出承诺。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下属及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制度的活动。
第七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对在研究院内任职任何员工提出或影响他人提出调资、任职、奖励等方面意见。
第八条 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
第九条 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等变相让利行为。
第十条 不准在招标、招商、采购等业务环节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合作业务单位、个人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现金、物品馈赠。因特殊原因未能拒收的,按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研究院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不准个人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研究院的同类经营、关联单位和与本研究院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投资入股或领取其他报酬。
第十四条 不准将研究院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礼品以及因研究院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第十五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研究院财物。
第三章 奖惩办法及程序
第十六条 有违反第二章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视情节对当事人给200-500元的罚款。由此给研究院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有违反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将公款损失、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入、让利损失等上缴研究院外,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由此给研究院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有违反第二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将侵占资产归还研究院外,立即辞退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揭发、举报违反廉政准则和行为规范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对举报人员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由此使研究院免受重大损失的,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处理,由研究院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院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并报相关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的,由人事处提出,研究院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并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入职人员一律与研究院签订廉政承诺书,由人事处安排对其进行廉政入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拒收合作业务单位、个人提供现金、物品等馈赠的,须在接受后当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将所得礼金、物品等馈赠如实上缴研究院财务处,财务处单独造册登记。上缴财务处的收受礼金,作为特别奖励基金单独保存。收受馈赠工作人员及时填报《收受礼品、礼金清单》,密封后交财务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所有以研究院为甲方(要约方)的合同中列入反贿赂规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所有招标会前,由项目处向投标单位宣读并发放招标反馈意见表,接受投标单位意见反馈。
第二十六条 对在招标、招商、采购等环节行贿我方员工且有合作意向的行贿单位和个人,将不考虑合作。对已签订合同的,按该合同中的反贿赂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人事处对系统廉政建设总体监督,通过设立廉政建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员工举报。研究院监事会是研究院廉政建设监督部门。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研究院和部门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有逐级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执行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