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0-09-03 15:53:18 admin 69

康卫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研究院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三条 本研究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一、 设立固定资产卡,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落实到使用人。

二、 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领用、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

三、 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财务人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5%。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规定:

一、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

二、 交通设备:包括轿车、商务车等。折旧年限一般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机、复印机、投影仪、相机等相关办公设备。折旧率年限一般为3年。

四、 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沙发、电视、床、衣柜等等。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

五、 计提折旧基数: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采用实际成本原则,即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六、 计提折旧方法:折旧额应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不提折旧。

七、 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均不再提取折旧。

八、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九、 研究院的固定资产,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十、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遵照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报废、报损的办公设备,由相关人员填写报废、报失、报损单,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核定后提出处置意见,报部门领导审定后进行处置。报废的办公设备由研究院统一负责处理,处置后要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处置的残值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第七条 研究院人员变动,其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所有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处理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由研究院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研究院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者处置固定资产;

二、 以研究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立。

三、 玩忽职守。

四、 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单位信誉的行为。

五、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无法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