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康卫研究院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二章 投资理财资金使用及投资理财范围
第三条 用于投资理财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可以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是指: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投资理财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六条 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七条 研究院投资理财工作由秘书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理财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研究院投资理财需进行项目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理财品种等,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院必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条 研究院进行投资理财时,需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研究院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效益应高于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购买银行结构类理财产品,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理财合同中应约定合作银行保证本金的安全,合作银行原则上要求为基金会战略合作银行,应优先选择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
第十二条 财务处需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研究院损失。
一、 财务处按照研究院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 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研究院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秘书处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处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 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研究院财务处应定期对理财业务的管理状况和台账进行内部审计、复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向研究院理事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研究院及时中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条 研究院财务处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财务处负责于投资理财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第二十二条 投资理财结束并实施复核程序后,应及时建立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理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投资理财涉及的税务事项参照税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