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0-09-03 15:58:35 admin 50

康卫研究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章使用和合同协议文件备存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研究院的形象和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更新、销毁和启用

第二条 研究院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章刻制、更新及销毁须报研究院理事长批准后统一办理。

第三条 印章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其样式和规格须符合国家及研究院规定的要求。印章刻制后,由研究院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研究院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更新及销毁研究院任何印章。

第五条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六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研究院公章由秘书处负责人保管。

第七条 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严禁员工私自将研究院印章带出研究院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研究院秘书处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注明借用,方可带离研究院。印章在外使用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

第八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处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研究院名称变动。 

二、印章使用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四章 印章使用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以研究院名义对外发文、签署协议合同、开具介绍信、 报送相关报表等一律加盖研究院公章。

第十三条 凡使用研究院印章,都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单》。 

第十四条 经办人将文件草拟成文后打印草稿,经研究院内设机构主管审核签批。 

第十五条 交核稿人核稿,需要批发文号的核稿后批发文号,再正式打印成文。

第十六条 以正式文件交研究院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专人) 签批后到印章保管人处用印。文件印制盖章后与核稿一并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印鉴使用必须建立登记制度,文件及合同分别编发文号发印。严格审批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未经编号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不予用印。

第十八条 研究院公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秘书处负责人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处负责人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凡以研究院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研究院公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二十条 一次盖章文件份数较多时,应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详细填写各文件名称、页数、份数、汇总后呈报申请。

第二十一条 私自加张、加页、改写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三条 盖章方法:印章应压在研究院名称、签字人签字和落款日期上,且研究院名称、日期与上一行之间不得空行。

第二十四条 两页以上的文件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五条 盖章应当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加盖,不得他人代盖。

第二十六条 印章加盖完毕后,应当立即放入保险柜中。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在盖章前,必须核对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加盖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