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信息公开制度

2020-09-03 16:06:29 admin 29

康卫研究院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为,树立公信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素质,增强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研究院所有员工。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真实完整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四条 及时准确原则: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有效。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研究院制定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研究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 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二、 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理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内设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单位章程、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三、 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捐赠款物、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四、 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服务责任。

五、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检查结论等。

六、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主要内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七、 开展重大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支出情况、公益性。

八、 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九、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研究院可以通过慈善中国、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通过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等方式公开的,要设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需经研究院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三、 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公开。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公开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