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理事会决议和决策规则

2020-09-03 16:07:21 admin 78

康卫研究院理事会决议和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实行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以及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研究院理事会决议和决策使用。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权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以下研究院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方可生效。

一、 制定、修改章程、制定研究院内部管理制度;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决定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 决定理事长、秘书处负责人审批权限;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变更;

八、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九、 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长是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研究院的工作。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院长职权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研究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一条 

第五章  秘书处的职权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协调日常办公办公用品购置、发放、登记管理工作;

二、 负责拟定和监督执行各类工作规划及制度;

三、 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信函等的审核与归档工作;

四、 负责会议组织安排、保密、档案接待来访、法律事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 负责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行政公章管理;

六、 负责与外单位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六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副理事长或一名理事代其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并通知全体监事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可通过电话会议、可视电话会议的其他通讯方式参加理事会会议。以上述方式出席会议的,其效力与亲自出席理事会有关会议的效力相同。会议后第二个工作日应向理事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任何一位理事如果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

第八章  理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重大经营策略的变动等;

四、 研究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 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理事应对所议事项在收到会议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表决并以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将表决结果送达研究院。研究院收到理事表决结果后第二个工作日应向理事书面确认。如果理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理事,签字同意的理事已达本章程规定的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数,该议案即成为理事会决议,不再需要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理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应当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研究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