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项目立项管理及风险防控制度
康卫研究院项目立项管理及风险防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公益项目管理,提高公益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拟设立公益项目和已设立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本研究院宗旨,坚持公开、公平、互利、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各社会组织、本研究院项目执行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公益项目。
第五条 项目处受理公益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评估报告,并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申请设立公益项目为自然人的,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亲笔签名等相关的材料。项目处收到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在进行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经项目处负责人签批后,由秘书处提交至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
一、立项申请报告须载明:
(一) 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 立项背景;
(三) 项目的公益性;
(四) 公益款项的来源;
(五) 实施项目的地域或城市;
(六) 项目周期(包括试点期限及地域);
(七) 预计公益规模;
(八) 项目具体合作方;
(九) 项目的风险提示。
二、 可行性评估报告须载明:
(一) 项目具体负责人;
(二) 具体运作方式;
(三) 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评估;
(四)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 项目处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后,须对相关事项进行调研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的15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给予明确答复。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公益项目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研究院据此做出设立公益项目的决定,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八条 研究院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一、 建立并完善、遵守研究院的章程、理事会决议,以及研究院内部的规章制度等。
二、 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
三、 外聘顾问与内部设立专业团队结合。
四、 杜绝关联交易与三权分立。
第九条 研究院外部风险防控机制。
一、 依法合规确定研究院投资的被投资方。根据规定,研究院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研究院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研究院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研究院的宗旨,维护研究院的信誉,遵守与捐款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 研究院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三) 研究院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二、 切忌内外混同,滥设研究院内部分支机构:
(一)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责任与追责空白风险;
(二)额外的劳动用工责任风险;
(三)容易失控的管理风险;
第十条 研究院运作过程中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 由于研究院的理事会是代表社会来行使管理权的,是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加强研究院理事会的决策功效十分重要;
二、 加强研究院理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
三、 加强研究院理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四、 重视信息披露工作;
五、 重视对外契约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