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实物捐赠管理制度
康卫研究院实物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实物捐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向研究院无偿捐赠,用于公益福利事业用途的设备、物资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研究院接受实物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会决定立项,项目处负责项目管理及监督执行或委派第三方执行单位负责执行。
第四条 研究院财务处负责办理捐赠实物资产的使用、分发和保管,并设立专门的实物捐赠资产台账,做好资产的出入库管理。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接收公益捐赠设备、物品种类:
一、 医疗设备、器械、低值易耗品;
二、 日用品、家电、家具;
三、 衣被类(内衣除外);
四、 文物和书画;
五、 药物和食品类;
六、 车辆、机械设备和各种原材料;
七、 不动产;
八、 其他。
第六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设备、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资产属于公有财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捐赠方捐赠的食品和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有效期的规定。捐赠人捐赠的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捐赠人捐赠的设备、器械、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捐赠单位或个人负责跟踪维修和保障设备正常使用服务。后续提供的服务原则上仍然作为捐赠行为履行义务。
第八条 捐赠资产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评估、公证时免交各种费用,需要诉讼时,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财务处对接收捐赠的实物资产要严格登记造册、填写入库单,入库单必须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方能入库保管。
第十条 捐赠的每一笔实物资产均需研究院工作人员在“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捐赠的资产应以公允价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捐赠的每一笔实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 捐赠的每一笔实物,在记入“登记册”时,均需填列捐赠“意向”。凡是万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赠均需研究院负责人与捐赠者签订捐赠意向书或协议书。
第三章 捐赠实物的保管
第十四条 财务处对受赠资产应当分类保管、登记造册,为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合法有效凭据,并定期填报捐赠实物清并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捐赠实物,研究院有条件保管的,由研究院自行保管;没有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自行保管,但必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研究院必须对实物负责监管。
第十六条 对于研究院自行保管的,财务处需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排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七条 对可以重复使用的捐赠救助物资,按照实际用途进行分类保管。使用前需填写临时使用登记表并由各处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过程中应合理、科学、规范使用;使用完毕需及时归还,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捐赠资产报损,财务处应当出具物品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及原因,向研究院项目处申报处理,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履审批手续。
第四章 捐赠实物出库
第十八条 对库存的实物资产使用前,需向项目处提交救助方案和捐赠实物资产使用申请书,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严格填写出库单,出库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对发放实物资产时,财务处应派专人进行全程监督,要严格执行签收手续。发放完毕后及时对实物资产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资产,财务处可向项目处提出变现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捐赠方同意。方可变现,变现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与捐赠方意向一职慈善活动及项目。
第二十一条 捐赠实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物资,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个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对其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询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投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处不定期的对实物资产的出、入库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与财务处核对出入库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 捐赠方违反具有救助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行为,不交付捐赠实物资产的,研究院可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与媒体予以通报、按协议要求其交付。
第二十五条 坚决杜绝捐赠方进行虚假捐赠,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合理捐赠,如经证实,责令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捐赠单位及个人捐赠的资产,任何情况下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有本制度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