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人事管理制度

2020-09-03 16:09:05 admin 116

康卫研究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研究院章程的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研究院所有员工。

第三条 研究院实行全员聘用制。研究院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研究院的上述行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研究院人事管理设在人事处。人事处负责拟定研究院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五条 研究院员工由研究院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人事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员工试用、聘用及档案存放

第六条 研究院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奉献精神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 研究院各部门需增加人员时,会同人事报请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后,可先在研究院内部调配。研究院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填写《人员需求表》,报研究院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人事进行招聘。

第八条 参加研究院面试的人员需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通过面试的人员,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人事。由人事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审批。

第九条 人事完成《面试评估表》并协助新员工入职,新入职员工需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研究院对所聘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人员与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书

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员工除经秘书处负责人特批外,一律实行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研究院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第十三条 人事处建立研究院员工档案,并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管理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他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研究院。

第十五条 研究院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 秘书处负责人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 其他各处负责人,由研究院院长聘任。

三、 研究院各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负责人推荐,人事给予建议,最终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

第十六条 员工考核主要分为试用期考核、调岗考核

一、 试用期考核是指新员工在转正之前,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由各负责人进行考评,人事给予建议并备案。通过考核的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及《转正审批单》报人事进行转正审批。

二、 调岗考核是指根据员工的特性调换部门或岗位的考核,以各处负责人的评分为主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人事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研究院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四章  员工调岗、辞职、辞退

第十八条 员工调岗:

一、 研究院员工提出调岗的,由人事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各处负责人的同意后,填《员工调动申请表》和《工作评估表》,按相关权限和流程报秘书处批准。

二、 员工提出的调岗,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岗申请,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并报所在处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工作评估表》,由人事参照员工录用审批程序办理。

三、 人事向员工和有关部门发出“员工调岗通知单”。

四、 进行调岗的员工必须遵守新部门的工作纪律,服从新负责人的管理,接受考核。

五、 确定调岗的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原岗位的任务、财产、注意事项、存在的问题等交接清楚。

六、 调岗后在新部门有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新工作,则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研究院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研究院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研究院的薪酬及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的员工根据研究院发展情况,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手续。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人事需协助完成某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一式两份个人签收及研究院人事存档。

第二十四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必须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