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卫研究院人事管理制度
康卫研究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研究院章程的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研究院所有员工。
第三条 研究院实行全员聘用制。研究院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研究院的上述行为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康卫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研究院人事管理设在人事处。人事处负责拟定研究院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五条 研究院员工由研究院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员工试用、聘用及档案存放
第六条 研究院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我控制力强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 研究院各部门需增加人员时,会同人事处报请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后,可先在研究院内部调配。研究院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处填写《人员需求表》,报研究院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用人事处进行招聘。
第八条 参加研究院面试的人员需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通过面试的人员,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处审批。
第九条 人事处完成《面试评估表》并协助新员工入职,新入职员工需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研究院对所聘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人员与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书。
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员工除经秘书处负责人特批外,一律实行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研究院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第十三条 人事处建立研究院员工档案,并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管理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他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研究院。
第十五条 研究院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 秘书处负责人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 其他各处负责人,由研究院院长聘任。
三、 研究院各处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处负责人推荐,人事处给予建议,最终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
第十六条 员工考核主要分为试用期考核、调岗考核。
一、 试用期考核是指新员工在转正之前,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由各处负责人进行考评,人事处给予建议并备案。通过考核的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及《转正审批单》报人事处进行转正审批。
二、 调岗考核是指根据员工的特性调换部门或岗位的考核,以各处负责人的评分为主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研究院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四章 员工调岗、辞职、辞退
第十八条 员工调岗:
一、 研究院员工提出调岗的,由人事处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各处负责人的同意后,填《员工调动申请表》和《工作评估表》,按相关权限和流程报秘书处批准。
二、 员工提出的调岗,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岗申请,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并报所在处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工作评估表》,由人事处参照员工录用审批程序办理。
三、 人事处向员工和有关部门发出“员工调岗通知单”。
四、 进行调岗的员工必须遵守新部门的工作纪律,服从新负责人的管理,接受考核。
五、 确定调岗的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原岗位的任务、财产、注意事项、存在的问题等交接清楚。
六、 调岗后在新部门有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新处工作的,则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研究院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研究院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研究院的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的员工根据研究院发展情况,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手续。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人事处需协助完成某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一式两份个人签收及研究院人事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处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必须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及说明权归本研究院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